事件:今年3月13日,温岭人吴某包了一辆货车拉甘蔗从温岭开往杭州,当日晚上9点,车子途经上三高速我市一路段时,正坐在副驾驶座上睡觉的吴某突然听到驾驶员在喊“车子着火了”,慌乱之中,吴某坠车倒地,并被他自己的车子碾压受伤,右臂膊摔断。随后,吴某被送到医院,经医治,花去医药费1.5万元,并构成五级伤残。
伤好之后,吴某向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包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三级护理依赖费等40余万元。
包某认为吴某受伤系其自行从车上跳下所致,其车辆着火与原告的跳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则提出,吴某为保险车辆车上乘客,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范围,并且这样的后果是吴某故意行为造成,伤害应由吴某自己承担。
争议焦点:
经过原、被告激烈的辩论,最后此案焦点集中于两点:1.吴某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达几十万元,而车上人员险每座保额只有2万元;2. 对于吴某跳车的行为,包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属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并且车主包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6万元,包某赔偿吴某1.1万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庭审时原、被告观点交锋比较激烈,因为根据保险有关规定,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保险保额相差很大,对双方来说也是利益之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吴某跳车前,其应属于车上人员,但其因车子起火这个突发事故而离开了车辆进入地面,他的身份随即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车上人员范畴,为此,在原告跳车倒地及右上肢被货车碾压时,其身份已经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
另外,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包某的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燃烧,使吴某产生恐慌而跳车逃生,从而被车子压伤,包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在危险来临时采取的避险措施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