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水库管理处负责人,还兼任水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今年44岁的马银樵曾经风光无限,手头的权力也不小,但他却利用职务便利,为别人提供帮助以捞取好处,结果被水“湿身”。前天,嵊州市人民法院对马银樵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2个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
马某是嵊州市长乐镇人,1997年开始担任嵊州市剡源水库管理处负责人。2007年,该水库管理处从省水利厅争取到一笔防汛抢险资金,用于水库维修保养,并由刘某作为项目经理人进行施工。年底,刘某到水库管理处签订合同,马某抱怨起自己手头拮据。刘某心领神会,在工程完工后主动送给马某1万元。有了第一次,便有第二次、第三次……
据了解,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期间,马银樵利用担任嵊州市剡源水库管理处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剡源水库溢洪道侧流堰基础帷幕灌浆工程、除险加固工程、侧堰基础工程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刘某某、钱某某、俞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6.1万元。
不仅如此,在担任水库管理处负责人的同时,马银樵还兼任嵊州市剡源水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职务。在该职务上,为了关照和帮助吴某,马银樵先后3次非法收受吴某送的3.7万元,此情节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来源: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