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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给房东立规矩 出租“危房”要罚款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2010年12月09日16:31:08 
    新华社杭州12月7日电(记者 岳德亮)“房东”出租房子除了负责“收租”外,还要对房子的安全性负责。下个月起,浙江省的“房东”出租房屋不能是危房或有消防安全隐患,否则将要面临罚款了,造成人员伤亡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浙江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省政府规章《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要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且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的要求。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旦出现“房东”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责令“房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房东”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是外来务工人员输入大省,房屋租赁市场繁荣。但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意识还有待提高。浙江省消防总队负责人表示,他们今年来就积极组织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积极为外来务工人员配备手电筒、逃生绳、简易呼吸面罩、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外来务工人员掌握基本的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据了解,今年年初,浙江省的瑞安市就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导致9人死亡,均是外来务工人员。

    有鉴于此,浙江省政府在这份政府规章中强调,“房东”还要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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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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