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案例:
盗伐林木赚了4000元要交罚金还要获刑
家住三界镇任枫村的任文某、任尧某伙同他人于2009年9月间,先后采用手锯、刀砍的方式分9次在同村陈某某等人的自留山和村集体山上盗伐林木,经事后调查,盗伐的林木达到了15.28立方米,随后用文某的拖拉机将盗得的赃木运至三界镇的几个木材经营加工厂销售,获得赃款4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文某和任尧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于是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任文某伙同他人盗伐林木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任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另一同案犯任尧某亦被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收购这些野生鸟结果失去自由6年半
去年4月8日上午,史某在江滨市场西角临时摊位摆放鸟类野生动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鸟类野生动物274只,经鉴定,有12只系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中10只属红角鸮,2只属领鸺鹠。这12只鸟中,有3只系被告人潘贤某捕猎后,以每只15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史某;有2只系被告人潘德某捕猎后,以每只2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史某;有1只系被告人潘裕某以15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史某。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和潘贤某等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收购或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依法惩处。
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潘贤某等三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处以罚金3000元。
烧茅草引山火要赔偿还要罚3000元
2010年3月28日下午,甘霖镇某村的沈某在自己家的田里烧茅草,不小心引起了山火,过火面积达到了20余亩,破坏了森林资源。沈某因此被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金3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挖砂改变林地用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今年7月上旬,金庭镇的张某与北漳镇2户农户口头签订了包山林取砂的协议,分别付给农户各1000元。随后,张某未经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擅自在“承包”来的山上进行非法毁坏林地的取砂违法活动达10天左右,共毁坏林地1亩半,致使林地受到毁坏。张某被有关部门责令六个月之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