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公款,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二、字条解释
1.“归个人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无论使用公款的是个人还是单位以及单位的性质如何,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与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与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属于“数额较大”。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进行非法及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属于“数额较大”。
5.“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指挪用公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情形。
6.“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三、相关问题
1.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谋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2.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定罪处罚。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