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频道 | 今日嵊州 | 乡镇网闻 | 嵊州专题 | 嵊州论坛 | 外媒看嵊 | 视频在线 | 国际国内 | 政务频道 | 文化频道 | 生活频道 |
综合新闻 -- 今日嵊州 -- 乡镇网闻 -- 国际国内 -- 嵊州专题 -- 视频在线
[论坛注册]  [登录]  
   嵊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综合新闻
职务犯罪预防知识介绍(挪用公款罪名解释)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0年12月30日09:44:18 
    一、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公款,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二、字条解释

  1.“归个人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无论使用公款的是个人还是单位以及单位的性质如何,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与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与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属于“数额较大”。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进行非法及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属于“数额较大”。

  5.“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指挪用公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情形。

  6.“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三、相关问题

  1.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谋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2.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定罪处罚。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文章
编辑:何东铭
分享到: 转播到浙江微博 浙江微博 转播到新华微博新华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嵊州新闻网”或电头为“嵊州新闻网”的稿件,均为嵊州新闻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嵊州新闻网”,并保留“嵊州新闻网”的电头。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注册后发表评论。
我来说两句:(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昵称: 输入答案:
>>文化生活
我市新增4名省级非遗传承人
若无娇嫩双唇 口红再多又有何用?
羽绒服不再遭受人们的嫌弃了 为什么?
东风本田“机油门”激怒车主
宝马8系旗舰官图首次发布 有望亮相车展
翻拍剧别只消费情怀,价值观要与时俱进
《移动迷宫3》科幻动作三部曲终结篇上映
我要投稿
新闻总机:0575-83111111
新闻热线:0575-83119666(编辑部)
        0575-83119777(记者部)
武哥热线:0575-83887000
推荐阅读
互动专区
视频新闻
1月29日嵊州电视新闻
1月28日嵊州电视新闻
1月27日嵊州电视新闻
1月26日嵊州电视新闻
1月29日帮忙三人行
1月26日帮忙三人行
1月25日帮忙三人行
1月24日帮忙三人行
· 【专题】聚焦2018浙江省两会
· 【专题】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 【专题】聚焦2018·嵊州两会
· 【专题】全力打好“八大战役”
· 【专题】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
· [专题]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行时
· 喜迎十九大 砥砺奋进 勇立潮头
· 【专题】“嵊州文创”人物专栏
· 第三届嵊州创客、创新项目大赛
· 打造剡城"红立方"引领文明新风尚
· 创全国文明城市 我们在行动
· [专题]公益救生杆 为市民安全护航
· 创食品安全城市 享健康安全饮食
· 专题:深化五水共治 剿灭劣Ⅴ类水
· 聚焦2017·嵊州两会
· 撸起袖子加油干·2017全国两会
嵊州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嵊州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浙新办〔2004〕47号. 浙ICP备05017992号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