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限制级”烟花最高罚5万●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均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元旦过后,春节即将来临,又到了烟花爆竹的燃放“旺季”。浙江省政府规定,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商品交易市场等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将被罚款。本网在此提醒,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大,购买时请查看防伪标签,燃放前请细看说明书,无论是经营、运输,还是燃放,都勿忘安全。
禁止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去年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首部《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去年的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所有烟花爆竹产品,今后必须在销售包装上清晰标明“严禁酒后燃放”字样。
标准规定,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标志内容不应与包装物分离。
同时,标准还强制性要求,烟花爆竹的销售包装上必须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标注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应在室外燃放;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此外,还应包括: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等。
燃放“限制级”烟花 最高罚5万
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写得很明确而且细致。如果再有人“铤而走险”犯法,钱包可要“出血”了。
比如,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未粘贴本省统一的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和安全燃放警示标志,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假冒、变造、伪造烟花爆竹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均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国务院办公厅去年11月下发的53号文件中强调指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该文件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另外,文件规定个人不得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