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发改局、交通局批准,我市从2011年1月6日零时起,出租汽车载客每车次加收燃油附加费从1.5元调整为2元。
据了解,自2010年12月22日零时起,我市90#汽油零售价从6.09元/升上调至6.32元/升,至2011年1月6日零时,油价高于6.26元/升的起动点已持续十五天。按照市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及油运价联动机制,经市出租汽车协会申请,市发改局、交通局联合发文,同意自2011年1月6日零时起,出租汽车载客每车次加收燃油附加费从1.5元调整为2元。
市客运出租车公司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体让市民知晓,并在车上显眼位置张贴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标贴。如乘客发现未张贴收费标贴,可拒付燃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