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买赃物的都被判了刑
平时走在路上,经常可以看到有人鬼鬼祟祟地向路人推销手机之类物品,还说这些东西是偷来的。如果这些东西真是偷来之物,你贪图小利买来了,那么你有可能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记者从市人民法院获悉,因为贪图小利,一市民和一店主分别收购了别人盗窃之物,最后被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被处了一定数额的罚金。
2009年5月的一天,陈某以拉车门的方式,从一辆黑色轿车内窃得价值1600元的旧笔记本电脑一台,并以4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给熟人李某。李某明知这台电脑是陈某偷来的,还是照买不误,并转手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鲁某。
同年11月的一天,陈某爬围墙进入一单位办公室,又窃得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5部等物,总计价值3960元,并且又将赃物拿到李某处销售。李某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些赃物,并将其中的笔记本电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客户裘某。
无独有偶,在市区做废品回收生意的葛某也犯了跟李某一样的错误。
2007年11月至2010年5月期间,葛某从在一企业打工的宋某处收购宋某偷偷从公司带回的铝材。几年内宋某窃得该公司铝材共计4683.5公斤,价值人民币67399元, 基本上都销往葛某所开的一家废品收购店里。葛某明知宋某出售给她的铝材是赃物,为贪图小利,依然一次次予以收购。
最后,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处罚金3000元;同样,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