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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买房须谨慎 不可因为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3日22:35:41 

  针对购房者向中介机构购买名额或交纳团购诚意金风险更大,与直接向开发商交纳有何区别?来自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另一位律师刘超解释说,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购房者与谁签订合同就只能对谁履行义务并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建议购房者如果选择中介机构购买名额或缴纳团购诚意金应当选择较大或有实力的机构,更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向开发商交纳诚意金则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双方签署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后,两位律师提醒各位买房者,商品房的内部认购或团购可能存在以下隐患:一是开发商还没有缴清开发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导致将来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二是该商品房可能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押,将来购房人取得的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三是由于内部认购或团购合同没有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开发商可能会将房屋一楼多售。因此,购房人切不可因为内部认购或团购商品房的所谓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两位律师提醒,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团购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写入到协议中,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等,如该协议具有上述条款,该协议就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如开发商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认购协议》、《团购协议》,从而以约定的价格取得该商品房。

  人物介绍

  罗华,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林学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法学学士。擅长房地产开发纠纷、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土地纠纷、民事强制执行等业务,写有《项目代建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我国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怎样保护自己的物权》、《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及“小产权”的法律问题》等专业文章,具有较强的专业出来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记者叶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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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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