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会对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民房、山林及地面其他建筑物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各类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销售的孔明灯,依法予以查处。
四、城管部门负责对流动销售的孔明灯予以收缴,对燃放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五、供电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生产部门要加强生产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生产设施上的孔明灯,避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六、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景点的管理,禁止景区内孔明灯销售行为,同时加强游客的教育疏导,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七、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执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查处孔明灯燃放行为。
八、公安机关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实施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街道、乡镇,各居(村)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居(村)民的宣传教育,制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通告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凡发现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十、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嵊州市公安局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