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林先生来电说:去年年初,我与李某、吴某共三人各自出资50万元,成立了一家经营农产品的合伙企业。经过最初的艰难创业和不断打拼,如今企业已经营红火、盈利颇丰。不料,前段时间李某、吴某为独吞利润,竟然提出要我退出合伙企业。在我拒绝后,他们两个人合谋在我没有参加的情况下,“全票通过”了一个将我强制除名的会议决议,之后以我“不会经营”为由,口头通知将我除名,并强行不再让我参与企业的经营及其他工作。
请问:他们的做法是否有效?我接下来该如何维权?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李某、吴某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他们无权将你除名。鉴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均详细做了规定。其中就包括规定了除名的法定条件,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可见,“不会经营”并不在其列,所以无论你是否真的“不会经营”,只要你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除名情形之一,李某、吴某就无权将你除名。
另一方面,李某、吴某实施的除名程序也存在不当。《合伙企业法》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你来信所述的李某、吴某的口头除名行为,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从程序上讲该除名行为同样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遇到此类被强制除名的情况,你有权以除名之举在实体、程序上均属违法为由,诉请法院确认该强制除名行为无效。即使李某、吴某日后补发给你书面通知,你仍可以依照 《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处理,即: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