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秦女士和丈夫因感情不和自两年前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秦女士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部汽车。前不久,丈夫向秦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她买的这部汽车折价分割,对此秦女士非常气愤,明明这部车是自己买的,凭什么要分割!请问: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添置的财物,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吗?
说法
首先要明确一点,秦女士和丈夫虽然分居,但因为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一方添置的财物,在离婚时他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这应视该财物的性质而定,即要看该物品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一方专用的金银首饰、手机、手表、皮箱等小件物品,而不包括汽车等大件物品。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而对依法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方则无权要求分割。
就本案来看,秦女士所购买的汽车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范畴,因此在离婚时丈夫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要求分割。不过,由于该汽车是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秦女士也有权要求丈夫分担部分购车按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