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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严惩违法用地行为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1年02月17日11:39:29 

  法律对各种土地违法行为严惩不贷。近日,记者从市人民法院获悉,我市市民庞某、张某和邬某曾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严惩,3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案例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判刑

  庞某和张某原为我市某村村干部,2001年5月~2001年10月,庞某和张某在担任村干部期间,为给村牟取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只经集体讨论后决定,于2001年10月18日,以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将该村的81.02亩土地(其中属于基本农田69.58亩)以每亩6600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王某挖沙,并签订了协议。至案发时,已因挖沙毁坏基本农田4.413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庞某和张某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而庞某和张某作为该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起决定性作用,该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及庞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最后,庞某和张某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

  案例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刑

  2007年,市民邬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有期徒刑。2001年10月~2004年6月期间,邬某在某村承包沙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挖沙面积,将农用地用于挖沙,造成13亩多的农用地毁坏。法院审理后认为,邬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此法院对邬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处罚金8万元的决定。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土地违法的有关条款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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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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