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全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召开,这标志着我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就此展开。这一次换届选举工作与以往有何不同?昨日,记者就这个问题向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采访。据了解,去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新修订,近期省里又出台了《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对换届选举的一些程序、环节作了调整,因此,这次我市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将面临七个方面的新特点。
突出强调加强党的领导
《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省《实施意见》和换届工作会议也明确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要旗帜鲜明地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始终。村党组织书记要经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换届选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提高党员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级组织选举结束后,按程序增补为村民代表;要提高村民委员会主任、成员中的党员比例;要依法把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党组织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分别选为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在换届选举中,上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明确换届选举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实行市领导分片包干,建立换届工作联系点,派出工作指导组,加强具体指导。乡镇、街道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班子成员联系到片到村,确保每个村指导和督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规范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
在做好村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基础上,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村党组织书记选为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将村党组织成员特别是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五种情况人员”不得列为候选人(自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为保证村级班子整体素质,省里明确规定了候选人(自荐人)的具体资格条件,规定要在村选举办法中明确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人(自荐人)。
出现不符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同时,严格实行资格条件联审制度,即乡镇初审、市级有关部门联审,确保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零当选”。
村民代表结构有新要求
对村民代表的组成结构有了新的要求,明确要通过积极引导,提高党员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要通过专职专选,保证妇女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切实提高妇女参与村务管理地位
除了在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中确保妇女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在党组织换届选举中没有妇女委员当选的村,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全面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第一次选举如没有妇女当选的,另行选举仍实行专职专选,确保每村都有一名妇女干部。
严格规范选举投票环节
在委托投票环节严格控制委托对象,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科学合理设置投票现场,规范领票、写票、投票程序。在写票投票环节严格实行秘密写票,保证投票过程不受干扰。严格限制使用流动票箱,确需使用的必须经乡镇、街道党委审核同意,但必须确保每个流动票箱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全面推行“三项承诺”制度
全面实行“先定事、后选人”的要求,各村要制订三年发展目标和具体工作任务,列出“创业承诺菜单”,引导候选人(自荐人)开展竞职和选举。全面实行“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三项制度。明确候选人(自荐人)要签订“竞职承诺书”,如拒绝签订,可根据村选举办法取消其候选人(自荐人)资格。选举后,新一届的村“两委”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要作出创业承诺。同时,村“两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都要签订“辞职承诺书”,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