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法规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除对征收实施单位、征收程序、公共利益界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外,还详细规定了补偿原则。
我市一直沿用的城市拆迁补偿政策与国家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否相抵触?近日,记者就这个问题到市建设局进行了采访。
据市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国家要修改和重新制定新的拆迁条例的消息,使得部分拆迁户一直抱有观望等待的态度,这对我市的拆迁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尽管新的条例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新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经过比对,我市一直沿用的拆迁补偿原则与新条例是相一致的。
据了解,自从2007年3月29日修改后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施行起,我市即采用了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目前,鹿山路(二期)的拆迁补偿政策中,也采用了市场评估比较法确定评估比准价的补偿方案,同时为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出台了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房屋评估补偿价(不含附属物,装修)基础上增加10%对其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下浮7%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与新条例中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的规定是完全相吻合的。
新条例中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鹿山路(二期)拆迁项目安置房价格和当时的拆迁补偿价格一样,以2008年7月20日为评估时点采用市场比准价的办法分别得出价格,尽管市场上商品房价格已出现较大幅度上扬,但这两个价格至今未变,对比新老条例,有些被拆迁户提出产权调换不找补差价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