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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动物防疫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2011年02月22日09:36:42 

   浙江在线02月22日讯 动物防疫与大家的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息息相关。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出台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内容,有利于防止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向市场,阻断动物疫病传播链,保障上市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

  其中,条例不少规定与市民的日常生活有关。昨天,省畜牧兽医局有关专家对这些条例作了解读。

  买鸡鸭,可向摊主查看检疫合格证

  今后,大家在买畜禽及其产品、宠物前,可先向卖家要求查看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等信息的检疫信息追溯凭证,保障你买的产品是健康安全的。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中第四十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县内分销的,货主应当按规定向购买的经营者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追溯凭证应当载明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

  专家解读:出售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都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果是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不得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此,如果卖家可以向你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相信你买的产品应该是安全健康的。

  养狗不打疫苗,最高罚款一千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犬类等动物准养登记手续的,饲养者应当提供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专家解读:条例对犬类等动物狂犬病免疫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病死动物不能随意弃置

  宠物突然病死了,有的主人随便找个没人的地方,就把病死的宠物丢了。今后,这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专家解读:现在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病死的动物。其实在条例中还有一条内容:城市、县人民政府应该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也就是说,今后大家都可以把病死的宠物交到那里去处理。

  “不过,目前对于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全国都处于一个探索的过程中。浙江省在‘十一五’规划中曾在全省规划了6个这样的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目前只在宁波、绍兴各建立了一座,杭州等市也因地制宜建立了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湖州、衢州地区仍在建。接下去,这会是个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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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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