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渎职犯罪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犯罪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主体上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各种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三是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四是致使公私财产、国家或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刑法分则第九章对此类犯罪专门作了详细规定,共涉及35个罪名,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
二、渎职犯罪的危害
渎职犯罪俗称“不揣腰包的腐败”,与贪污贿赂犯罪相比,因其主观上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在一些人看来危害性不是很大。事实上,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侵权犯罪呈发案多、危害大的态势,其危害性相当突出。首先,渎职犯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资料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渎职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9亿元。据有关方面统计,平均每件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17倍。其次,渎职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一些渎职案件发生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医疗医药等领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和损害,如安徽阜阳的毒奶粉事件、石家庄三鹿集团的奶粉中掺杂三聚氰氨事件等,使不少人生病甚至死亡。再次,渎职犯罪严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徇私枉法、执法违法,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党员干部渎职失职,影响机关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去年底专题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汇报,并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从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出发,从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 二个典型罪名解释
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是渎职犯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于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如何适用、如何处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滥用职权罪,如果涉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等等,均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玩忽职守罪,如果涉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等,均应立案追查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比一般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犯罪更为恶劣,其社会危害更严重。因而第三百九十七条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具体行为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定罪处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机密的,虽然也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但不是按这二个罪名定罪处罚,而是按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处理。
四、下阶段工作重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今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作了部署,要求用二年时间,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我院将根据高检院的要求,积极开展专项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工作重点查处八个方面的案件:
1.放纵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商品的渎职犯罪;
2.社会保障和涉农领域危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富民惠民、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土地复耕和整理、水利建设等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安全的渎职犯罪;
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导致盗伐滥伐林木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渎职犯罪;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违法强制征用土地、违法强制拆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
5.违法批准和放任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放任非法违法生产,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渎职犯罪,以及放任强迫劳动、非法使用童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渎职犯罪;
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传染病防治失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徇私舞弊、失职等犯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和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8.徇私枉法,危害司法公正,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渎职侵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