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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配合默契” 揭开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猫腻
来源:新华网 作者: 2011年04月12日11:19:40 
  假离婚、公款私存、超低价出让财产……“老赖”抗拒、逃避和规避执行的手段花样翻新,越来越隐蔽复杂,加之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和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反规避执行的形势十分严峻。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旨在破解“执行难”。

    严厉打击“老赖”规避执行行为,对更好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独家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全国法院系统近年来反抗拒、逃避、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并进行了深入采访,与读者一起走近执行法官这一群体,体味他们的办案艰辛,品味他们揭开规避执行“老赖”面纱的智慧。

申请执行人联手被执行人欺骗执行法官

虚假诉讼炮制假借条只为多分财产

    本以为能多拿回点借出去的钱,最后却身陷囹圄。这样的结局,申请执行人李勇明做梦也没想到。

    2010年4月9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勇明有期徒刑1年,被执行人丁浙良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什么双双锒铛入狱?背后又有哪些鲜为人知的秘密呢?近日,记者奔赴嵊州进行了采访。

    25万元借款子虚乌有

    “丁浙良和李勇明的实际债务只有10万元,但起诉到法院的却是35万元。”嵊州法院执行庭庭长马红红对此案记忆犹新。

    马红红翻开她手中的案卷告诉记者,2008年以来,嵊州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丁浙良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4件,执行总标的为146.5万余元,李勇明是其中的一位债权人。

    2008年3月10日,李勇明到嵊州法院起诉时,出示的证据是一张丁浙良向其借款35万元的借条,庭审前双方就达成了还款调解协议,法院就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案子很快到了执行阶段,此时,同样借钱给丁浙良的丁小祥向马红红反映,丁浙良和李勇明的借款是虚构的,还向法院提交了丁浙良写的情况说明。意识到其中可能有猫腻的马红红开始了外围调查。

    “刚开始我去调查,李勇明还不肯承认。”马红红说,最终还是在丁浙良这边打开了突破口,他承认,丁小祥提供给法院的情况说明内容属实。

    丁浙良说:“我欠丁小祥借款20万元,丁小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我坐落在锦绣嘉园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李勇明知道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只欠李勇明10万元,李勇明起诉时要求我写张35万元的借条,因为他认为,借款少的话,分到的可能就少。我同意了。”

    李勇明一口咬定丁浙良向他借款有20万元,而向法院起诉时说的35万元借款是丁浙良要求他作假的,并非他的要求。

    尽管李勇明一再狡辩,但在马红红脑中,案情已渐趋明朗。

    原来,从2006年起,丁浙良因经营所需,分两次向李勇明借款10万元。2007年9月28日,嵊州法院在另一案件中,依法查封了丁浙良锦绣嘉园东苑15幢二单元501室的房屋。这让李勇明着急了,他怕自己借出去的钱“竹篮打水”,才唱了这样一出戏。

    租房合同真假难辨

    “这个案子,仅做外围调查,我就去了好多趟。”马红红告诉记者,在发现存在虚构债务情况后,2009年4月29日,嵊州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7月15日,法院作出了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判决。随后,该案被依法移交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马红红觉得遗憾的是,当时丁小祥还举报丁浙良和李勇明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但因法院的查处手段有限,房屋租赁合同真假难辨而没有认定。

    马红红记得,当时丁浙良曾说:“李勇明为了优先分得债权,提出两人写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坐落在锦绣嘉园15幢501室房屋租赁给李勇明,虚构房屋租期20年,租金10万元。但事实上,李勇明没有支付过10万元房屋租金,只是我欠李勇明10万元。”

    “但这个房屋李勇明确实住过,大约住了半年左右,法院拍卖时他才搬出来。”马红红说。

    记者在调查笔录中看到,李勇明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是:“因当时我借给丁浙良的20万元都是向别人借来的,当时丁浙良答应半个月内归还,但到期后丁浙良没有按时归还,为了归还20万元借款,我将自己的房子卖了,卖得的钱都用来还借款了。房子卖了后因为没有地方住,因此提出将丁浙良的房屋租给我住,约定房屋租金10万元,丁浙良向我借20万元就剩下10万元。”

    锦绣嘉园的房屋在依法经过评估、拍卖程序后,2008年11月,以37万元的最高价成交,在还清银行欠款29万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用后,还剩下4万多元。

    执行过程中,李勇明向嵊州法院提交了房租费退款申请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已向丁浙良一次性付清10万元房租为由,要求法院退还剩余的房屋租费。

    “同样作为债权人的丁小祥一分钱也没有拿到,他反映房屋租赁合同是假的,但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很难查实。房屋租赁合同一签就是10年,这不符合常理。一般来讲,租房子都是一年一签。”马红红很无奈地说。

    对这起执行案件抽丝剥茧后,马红红的体会是: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参与分配,发现的可能性很小,这类情况往往是真真假假混在一起,很隐蔽,很难被发现。但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危害又很大,不仅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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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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