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这是该检察院起诉并获判的首起保险诈骗罪类案件。
37岁的李某是嵊州市下王镇人。早在2000年李某和李某某曾因共同盗窃被法院判处刑罚。李某某刑满释放后,常到李某开设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玩。李某见李某某租车的费用比较厉害不划算,便劝其买下他人委托公司管理的一辆奥迪100轿车,买车的钱可以先欠着。李某某买下该车后,向李某抱怨阻力器太重开起来不舒服,又表示没有钱修理。李某便建议李某某找个隐蔽的地方将车故意撞坏,到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来修车。李某某表示同意。
2007年6月1日,李某某驾驶那辆奥迪100轿车,行驶至嵊州市紫绞线姚家岭路段,故意将车撞向路边的岩石,伪造交通事故,后由李某向保险公司骗取了保险金人民币13323.76元。后李某因见修车不划算,另外购买了一辆同型号的奥迪100轿车后,将原来奥迪100轿车上的发动机、车架号及车牌移到买来的黑车上,交付李某某使用。
去年年底,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伙同李某骗取保险金一事。【来源:天天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