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做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重要堤防、农村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防指[2011]4号文件要求。现将各地上报的小(二)型以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重要堤防、农村水电站防汛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部分领导调整后,新任领导即为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水库大坝、重要堤防和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和防汛责任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和防汛职责,逐级分解责任并具体落实到人,做好辖区内水库、重要堤防、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水库、堤防、水电站安全度汛。
嵊州市人民政府防洪防旱指挥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嵊州市小(二)型以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
嵊州市重要堤防防汛责任人名单
嵊州市农村水电站防汛责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