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一个月前,张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张女士按时付清货款后,该公司却一直没有发货,理由是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发货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是由张女士到公司提货,还是由公司送货到张女士指定的地点。为此,这家公司声称他们有权自由裁量,只要最终给张女士产品就行,而张女士则无权要求公司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供货。
请问,遇到这种条款约定不明的合同,张女士该怎么办?
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里的“有关条款”,是指合同中可以用于参照、比较确定的内容。“交易习惯”则是指在经营中反复使用,长期形成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通过约定俗成,虽无国家强制执行力,但交易双方自觉地遵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次,如果根据上一规则不能确定,则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据此,如果张女士与这家公司之间不能就有关问题签订补充协议,也不能通过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相关事项,那么,只要张女士已经给了这家公司必要的交货准备时间,张女士就有权要求这家公司随时履行交货的合同义务。不过,根据前述的法律规定,届时张女士只能到这家公司的所在地提取相关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