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一房产公司昨天成为被告,原告索赔10万元旁听的人很多,大家纷纷感慨:“知识产权”惹不起
嵊州一房产公司做梦也想不到,因为一张照片很符合他们新广告的宣传,在没经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拿来使用最后成为被告。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来维权。昨天上午,一起关于嵊州剡州房产公司与照片所有者陆某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过堂”,最后房产公司赔了2.5万元。庭审后不少人感慨:没想到网上下载一张照片,“使用费”这么高!
一张照片引发双方“对簿公堂”
据了解,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是嵊州一位市民和一家房地产公司。陆某是绍兴市摄影家协会会员,2007年7月份,其在嵊州城西拍了一张名为“城西新貌”的全景照片。没想到照片被一家刚刚开出新楼盘的房地产公司“用”作新楼盘的宣传广告。为此,协商不成双方只能“对簿公堂”。2011年3月,陆某以侵权为由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据陆某诉称,2011年1月中旬,他在嵊州邮政局投递订阅的两份报纸中连续两次发现随报夹送的由嵊州市剡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销售的“独秀山庄”两种不同版本的房地产广告上,有一张他拍摄的“城西新貌”全景照片。之后,他又发现他的这一作品被擅自刊登在该房地产公司制作的三种不同的房地产销售广告上。多次交涉,对方既不承认侵权,也不认错赔偿。为此,陆某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广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使用照片是否“侵权”成庭审焦点
原告陆某提供了各种证据,其中包括房产公司的3份广告册以及他获奖照片的原稿和获奖刊物。陆某的辩护律师辩称,陆某的这幅“城西新貌”照片获奖次数比较多,在嵊州当地和绍兴地区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该房产公司在没有告知并未经许可的前提下就大批量修改使用了陆某的照片。不但将作品大量刊登在其精美制作的商业销售广告上,并占有最具显著的版面、最大的尺幅,甚至作为楼盘标志,而故意删除了陆某的署名,甚至将原作品任意裁剪,将销售广告随报在全市城乡范围内广为发放。陆某认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要求根据楼盘的利润赔偿10万元以上的损失费。
昨天,房地产公司的辩护律师也应诉到庭参加。该律师辩称,他们确实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了照片,但并不认同侵权。他们认为,使用该照片仅仅说明了该楼盘的地理位置。而再结合文字表述和其他信息,与楼盘的销售结果并不构成直接关联。因此,并不是侵权。另外,该律师还指出,使用照片的时间才20天左右,并没有因为照片获得任何利润,赔偿金额并没有法律依据。同时,针对照片的来源,他们还提出是从政府网站上下载的,照片本身没有署名,因此无法与著作权人进行联系,主观上没有恶意。
“握手言和”最后赔了2.5万元
因为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法庭休庭几分钟。没想到就在这几分钟时间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进行调解。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嵊州市剡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给陆某人民币2.5万元,款项于5月30日前付清。另外,陆某同意该房产公司使用印制有其拍摄的“城西新貌”照片的图片广告到2011年10月30日止。
只是用了一张照片,没想到要花上几万元。现场不少旁听人员感慨,此知识产权案引发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思考。有关法官表示,虽然这只是一个普通的“著作权”纠纷案,但却给我们提了一个醒:随着网络通讯的快速发展,现在很多比赛都要求电子稿,而网络转载也日益盛行。很多作品都有可能被别的网站或者刊物转载使用,像这样的“借用”行为也就越来越多。有关人士提醒,人们在投稿的时候要注意路径安全,万一有这样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一定要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来源:天天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