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5月4日电(记者顾烨)南通市港闸区法院3日发出江苏首份“禁止令”,法院在以盗窃罪判处一女子缓刑时,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一年内与有盗窃前科的人交往,否则,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江某在担任其表哥表嫂婚礼伴娘期间,乘隙窃走两个红包,内有现金20800元。港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盗窃亲属财产,且案发后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也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所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其帮教,适用缓刑可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为了提高缓刑的适用质量,该院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并将“禁止令”的内容写进了判决书。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江苏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主审法官王冯介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人民法院在对罪犯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并且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也就是说,被告人一旦违反“禁止令”,将可能被收监执行。
“‘禁止令’的推出,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缓刑期间的管理和约束,有利于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自我改造,也有利于执行机关加强监管,是刑法对缓刑考验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王冯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