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完善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一是调整新参保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新设E档缴费标准为26000元,市财政补助18000元,待遇为420元/月。
2011年1月1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原则应按规定的E档缴费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享受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村集体、参保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原因,对2008年6月31日(含)前被征用土地需安置的未参保人员,允许按标准(A档2000元/人,B档9000元/人,C档18000元/人,D档22000元/人)的档次选择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待遇;在2008年7月1日后(含)被征用土地需安置的未参保人员,允许按标准(B档9000元/人,C档18000元/人,D档22000元/人)的档次选择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待遇。本通知发布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如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允许在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新档缴费标准和原档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
二是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A档由150元/月调整为200元/月,B档由230元/月调整为280元/月,C档由280元/月调整为330元/月,D档由330元/月调整为380元/月。
三是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渠道。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费用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选择A档的人员折算为3年10个月,选择B档及以上的人员统一折算为5年。选择B档以上人员折算后,其与B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折算条件的,折算时,需减去已享受待遇的累计金额,再按规定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