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止,因醉驾被刑拘者已有5人
5月23日,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我市醉驾第一人徐某作出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的决定。
5月3日,徐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从城西菜场驶往北门新村,经过北直街与城中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4.1mg/100ml。随后,市人民医院抽取徐某血液约5ml,后经绍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5月5日,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本报5月10日曾作报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市区道路上醉酒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危害后果,归案后又能自愿认罪等,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另据记者从市交警大队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因醉驾被刑拘的人数已有5人。另外,交警提醒,醉驾不仅仅针对小车驾驶员,摩托车驾驶员也要注意。大家一定要遵循“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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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部、最高院分别针对“醉驾入刑”的执行表态后,日前,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表示,对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白泉民说,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对醉驾情节轻微案件,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
此前,“醉驾入刑”实施期间,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的表述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
讨论中,公安部首先发表了在醉驾案侦查中的立场。公安部称,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随后,最高院也正式对醉驾案件审理表态。最高院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最高院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前两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