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某、张某、陈某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3~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市民黄某、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市及上虞市、江西省乐平市等地收购大前门、利群、大红鹰、一品梅等各类卷烟后,伙同陈某(陈某是黄某的妻子)将收购的卷烟通过中通、圆通等快递公司运到上海市销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张某又将张某某从上海发过来的红双喜卷烟销售给我市及上虞市等地的卷烟店。
据黄某交待,由于香烟市场销售价格存在地区差异,他只要将某些地区的某些牌子的香烟收购过来,再转卖到其他地方供人销售,就可从中获取一些差价。
经查证,黄某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00多万元,陈某非法经营额近50万元,两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8.6万元。
据了解,黄某与妻子陈某原系从事领带批发零售的个体经营户,因近年领带生意没有起色,又见连襟张某做的香烟生意有利可图,来钱容易,遂开始转做卷烟生意。据他们自己所说,其经营卷烟利润非常薄,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是仅有1~3个点的获利,为此进监狱实在是得不偿失。
法院认为,黄某、陈某、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