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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对食品小作坊立法调研 禁止产销10类食品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2011年05月26日16:46:26 

    昨天的省十一届人大第22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尽快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规范》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尽快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建议先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后进入立法程序。

    建议

    十代表建议就食品小作坊立法

    近年来,各地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许多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如染色馒头、回炉面包、使用地沟油等等。

    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夏宗懿等十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代表们列举了近年来省内乃至国内发生的多起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提出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难点,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管理。

    这一议案交给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后,该委在南京、苏州等地进行了调研,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部分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原因外,有关法规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也是重要原因。鉴于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目前进入立法程序尚有一定难度,建议先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再进入立法程序。

    议案

    “报纸包早点”等应该禁止

    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夏宗懿等十位人大代表在议案中对此有所表述。食品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作销售的个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遵守相关规定,议案中列出了6条内容。其中,一些“见惯不惯”的行为,例如买早点时,摊主用废旧的报刊杂志一包,一旦进入立法条款可能就要被禁止了。这些规定包括: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二、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直接入口食品;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四、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妥善保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准许生产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从业人员应当与证件记载人员相符。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张挂健康证。

    小作坊、摊贩应禁产销十类食品

    议案还提出,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十类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动物的头、蹄、内脏,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罚则

    有三次不良记录

    两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几乎是小作坊的通病,也是监管的最大难题。在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十位人大代表建议,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业主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累计有三次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两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另外,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吊销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郑春平 金凤 刘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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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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