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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玩水 一人溺亡 法官:其他同伴需担责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1年05月31日09:20:24 

  ■采访时间:5月27日  周五

  几个小伙伴相约去游泳,结果其中一个发生了不幸,其同伴需担责吗?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很能给我们启示。

  去年7月的一天, 8岁的小周、14岁的小吴、12岁的小江、16岁的小强、7岁的小赵一起去玩江水。小周与小赵年龄最小,也不会游泳,两人便在浅水区玩,小强、小江和小吴去了水较深的地方游泳。这时不幸发生了,小周落入了深水区。小赵看到后大声叫小强去救小周。小强随即施救,但没有成功。

  后来几个人承认,施救未成功时,他们并未向路人呼救,相反因为害怕各自回家了,几人还相约不准将此事透露给别人。晚上,小周的父母因不见小周,便四处寻找,同时找小吴等人询问,几人都说不知道。一直到3天后,才在江里发现了小周的尸体,小周的父母悲痛欲绝。

  后来,小周父母获知事情原委后,认为几个小伙伴应对小周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对事件的隐瞒也对小周父母造成了精神损害,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失费。随后,小周父母一纸诉状将小吴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周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周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小周不慎溺亡,因此,小周的父母负有主要责任。小吴、小江、小强虽系未成年人,但已满10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结伴玩水时,小周落水,几人应当采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施救活动,比如向周围大人呼救等,但溺水事故发生时,除小强下水施救外,其他人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并在事后隐瞒了事实,因此,小吴、小江和小强应对小周的溺亡承担相应责任。小赵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对小周的溺亡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判决三人分别承担10%、7%和3%的赔偿责任,共计5万多元(由监护人负责)。

  记者提醒:天气开始热起来了,下水游泳千万要注意安全,别让悲剧发生。另外,未成年人游泳,必须在大人陪同下在安全区域进行,勿去池塘、江河等环境不熟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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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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