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在我市属首例,有关部门今后将坚决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6月2日,市公安局对恶意污染环境的业主朱某依法实施行政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这是我市首例对污染环境业主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自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15日,朱某非法进行废旧轮胎炼油项目的生产活动。其间,环保局多次对朱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朱某仍我行我素,屡教不改。2011年3月15日,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联合执法,对该非法生产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然朱某一意孤行,利用自备电源继续非法生产。为此环保局向公安局提出对朱某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申请,市公安局于6月2日正式对朱某实施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市环保局根据中共绍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监察局联合印发的《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严厉整治、惩处恶意排污行为,今后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将采取铁腕治污的手段,坚决依法查处,并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法人(业主)一律依法提请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