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列被执行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决定,在履行相关案件债务前,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相关协助单位自觉协助执行本限制高消费令,若在本公告发出之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对前述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3111230,83111201。
嵊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周良军,男,身份证号:330623196503224470,住嵊州市仙岩镇舜皇村

叶国炎,男,身份证号:330623198112043890,住嵊州市剡湖街道工农社区

吴秋中,男,身份证号:330623196209080779,住嵊州市甘霖镇江田村

麻小红,男,身份证号:330623196501072071,住嵊州市长乐镇胡双村(夏家村)

卢松洋,男,身份证号:330623196804083579,住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莲塘村

梁少华,男,身份证号:33062319701213001X,住嵊州市剡湖街道荷花坪村盘蛇岭路168号

成建林,男,身份证号:330623197009125877,住嵊州市金庭镇金庭村

蒋斐祥,男,身份证号:330623194702280038,住嵊州市鹿山街道南桥路24-14号

邓立军,男,身份证号:330623196711145419,住嵊州市剡湖街道工农一苑10幢1号

裘顺祥,男,身份证号:330623197410134630,住嵊州市剡湖街道东豪新村5幢6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