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在我市的剡溪及支流等水域大肆进行毒鱼、炸鱼及非法电捕活动,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毒鱼、炸鱼,在剡溪及支流及养殖水域毒鱼、炸鱼的,由市渔政管理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没收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品)及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剡溪及支流及养殖水域从事非法电捕作业,凡从事非法电捕作业的,由市渔政管理站没收电捕工具(装备),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工具(装备),对制造、买卖电捕工具(装备)的,由市渔政管理站协同有关部门没收工具(装备)及非法所得,并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从事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活动的,必须主动交出所持爆炸物、有毒物及电捕作业工具到市渔政管理站和当地人民政府登记,不登记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