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陈老太是嵊州人,年过花甲。2007年8月31日,陈老太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并承诺支付对方高额利息,向本地人张女士借了5万元。
借到钱后,陈老太当即付给张女士利息1500元,并提供了一张欠条,约定3个月后归还。十多天后,陈老太又以同样的办法,向张女士借了6万元。
借款到期后,张女士多次向陈老太催讨借款,但陈老太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为了要回欠款,2008年5月,张女士将陈老太及其丈夫王师傅一并告上法庭。按照张女士的想法,这些借款是陈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我老伴借款的事情,我一点都不知情,而且我与她关系早已恶化并分居多年了,这些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拿到判决书,王师傅决定向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经检察机关查明,陈老太因非法集资已被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张女士就是集资诈骗的受害人之一;陈老太、王师傅夫妇因夫妻关系恶化分居,已多年没有共同婚姻生活,双方在经济上早已相互独立,陈老太的丈夫王师傅没有参与共同诈骗。
在查明以上事实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老太欠张女士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丈夫王师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对本案提出抗诉。
前不久,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张女士对陈老太、王师傅夫妻二人的起诉。
检察官说法: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赵寒春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以下列情况除外:(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事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3)夫妻之间根本没有共同婚姻生活的事实,或双方已分居多年,彼此在经济上相互独立,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个人使用而对外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陈老太与王师傅分居多年,且陈老太向张女士的“借款”,实际上是诈骗所得,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代生活中,民间资金的往来日益频繁,普通百姓之间的借贷时有发生,社会上某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或用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来源: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