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时间:6月20日 周一
去市人民法院采访时记者得知,法院刚判决了一起入户盗窃案,这是我市按照《刑法》修正后判决的第一例入户盗窃案。
这起案子其实很简单,今年4月9日晚上,长乐镇男子黄某采用攀爬外墙、翻二楼阳台入室等方式,进入一户农户的二楼实施偷窃。在黄某寻找财物时,被房主邢某发现并当场抓获。因此,黄某盗窃并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尽管盗窃未得逞,但仍构成盗窃罪,最后按照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释法:在今年5月1日以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了修改,从5月1日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刑法》修正以后,即使盗窃没有得逞,只要符合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便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