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两年内不得申领使用信用卡
采访时间: 7月5日 周二
近日,我市市民谢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罚金3万元,并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禁止其在两年内申领、使用信用卡。这是我市判处的首例适用禁止令案件。
据了解,2007年10月,谢某向我市建设银行嵊州支行申领贷记卡一张,于当年12月份开始透支,累计透支额达43718.37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今年3月25日,被告人谢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谢某归还了发卡行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全部款项共计92300元。但谢某还是因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今年6月24日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的行动属于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和“数额较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谢某被禁止两年内申领、使用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