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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一虚假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绍兴网 作者: 2011年07月08日15:52:25 

债主与欠债者伪造借条和房屋租赁合同,诉至法院,意欲多获债务赔偿,不料“双簧”戏露馅 作假者获刑

    为了多分得债权利益,嵊州一债主与欠债者伪造了借条和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欠债者“告”上法庭。但“双簧”被戳穿之后,这两人都受到了法律制裁。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9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这一虚假诉讼案名列其中。据悉,这是浙江法院系统唯一入选的案例。

  2007年9月,嵊州人丁浙良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其位于嵊州市仙湖路的一处房产被嵊州市人民法院查封。2008年11月,这处被查封的房产以37万元的价格被拍卖。

  丁浙良因经营需要,曾先后向李勇明借款共计10万元。2007年12月,李勇明指使丁浙良伪造了一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承租上述房产,租期为20年。两人还耍了个小聪明,将落款时间定为该房产被查封之前的2007年6月。

  2008年2月,李勇明为了多分得债权利益,又指使丁浙良伪造了一张由丁浙良向他借款35万元的借条。接着,他将丁浙良诉至嵊州市人民法院。庭审前,双方达成还款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有了这份民事调解书,李勇明开始“动作”:他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参与分配,还以已向丁浙良一次性付清10万元房租款为由,要求法院先行退还剩余的房屋租赁费。

  但是,多名债权人依法受偿丁浙良房产拍卖款项时,对李勇明与丁浙良之间的借条提出了异议。随后,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李勇明与丁浙良存在虚构债务的虚假诉讼情况,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勇明指使他人伪造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丁浙良为使李勇明多分得债权利益,帮助伪造借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两人犯罪后自动投案,法院从轻处罚,于去年4月判处李勇明有期徒刑1年,丁浙良有期徒刑8个月。【来源:绍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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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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