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加强采砂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市域范围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的活动;经批准正在开采的,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期限。
二、违反规定开采砂石资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暴力抗法、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惩。
三、因生产建设需要开采砂石资源的,须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采矿权公开出让,并向社会公告。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