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近日出台相关意见,从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
此次绍兴市级统筹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自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5%确定,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确定;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确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绍兴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绍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