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门诊医疗待遇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为深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8月4日起有所调整。
提高门诊医疗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企业参保人员,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且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含所辖服务站)门诊诊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药费及诊疗项目费,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报销55%,退休人员报销65%;在其他定点的医疗机构门诊诊治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6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药费及诊疗项目费,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70%;个人账户和门诊医疗补助金的划入比例与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目前由18万元提高到20万元。今后,随着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最高支付限额作相应调整,具体按照绍兴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市财政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省外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
居住在省外的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间为医保年度结束后的7月份至10月份。报销时须提供医疗费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和异地安置表。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