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缓解我市用地供需矛盾,提升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近日,市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等规定,闲置土地主要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市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市政府意见指出,对认定的闲置土地根据闲置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置:一是计征土地闲置费。凡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且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政府原因的除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征收。二是限期建设。闲置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的开竣工要求与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委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严格履行。三是有偿收回。鼓励暂无项目或无能力继续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开展招商合作盘活闲置土地。四是依法无偿收回。凡经依法批准用地,非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且未在本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限期建设手续或办理限期建设手续后又不履行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五是从2011年8月1日起,对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闲置用地,市国土部门不再办理抵押登记。六是对土地闲置的企业,在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