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打的”判刑6年
8月19日,浙江首例以劫持汽车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宣判,胁迫出租车司机的安徽人张某,以劫持汽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去年12月28日,落脚嵊州的安徽人张某在饭后耍起了酒疯:这天下午2点,他向嵊州城区某宾馆老板谢某借钱不成,持刀赶至该宾馆,砸物殴人;之后,他出了宾馆,持刀强行拦下一出租车,拉下车上乘客,胁迫司机楼某开往嵊州经济开发区和浦口街道。
在车上,为不让出租车公司发现车内情况,张某踢掉了车载摄像头。行至浦口街道全化村时,张某嫌车速太慢,强迫楼某停车,然后持刀上前自己驾驶。胆战心惊的楼某趁机逃离了出租车。没有驾驶证的张某,趁着酒劲一路超速行驶,将车子开到绍兴市区,才被民警截获。
张某曾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安徽警方取保候审,是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来到嵊州的。因而,7月13日,嵊州检方以妨害作证、劫持汽车罪两项罪名对他提起公诉。8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张某因劫持汽车获刑6年,又因妨害作证获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半。
本案承办检察官解释说,劫持汽车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与抢劫汽车型抢劫罪的差别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持刀强行劫持出租车,胁迫司机按自己意图行驶,在司机逃离后又无证超速驾驶该车,对车内外人员造成严重威胁,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以劫持汽车罪对他定罪量刑。【来源:绍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