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偶像的钱,近日,毛某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面对这样的结果,毛某后悔莫及。
来自余姚的毛某因酷爱听戏,结识了我市一越剧演员任某,双方成为好友。为了能跟偶像在一起,毛某就一直跟着任某的戏班辗转于各地。任某对毛某也很好,让毛某跟她住同一个房间,连衣物都放在同一个箱子里,而钥匙则多半由常在房间内的毛某保管。
2010年4月底,毛某随同任某到慈溪演出。当时缺钱的她想起任某皮箱内有银行卡,便用钥匙打开箱子,窃得银行卡和身份证,猜测银行卡密码可能为任某出生年月。到银行后,毛某输入任某的生日作为密码,结果吻合。毛某取了4300元钱,但由于害怕被发现,又到柜台重新存入3100元。后来,毛某禁不住诱惑,又一次去取了2400元钱。毛某取钱后,将任某的银行卡放了回去。任某当时并没有发现钱少了。
后来,毛某因缺钱,又先后在上虞、余姚和我市崇仁等地用任某的银行卡取钱,直至将卡内1.4万元钱全部取完。随后,她回到余姚老家。
事发后,任某报案,毛某害怕了,遂将取得的钱悉数归还给任某,但毛某最终还是构成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了刑。
记者感叹:友情敌不过对金钱的贪婪?另外再次提醒一下,银行卡和身份证可不要放在一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