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持刀以胁迫方法劫持汽车的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劫持汽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张某,男,35岁,安徽省利辛县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又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到嵊州市。去年12月28日13时许,张某在吃午饭时大量饮酒后,以请汪某吃饭而汪某不来赴约为由,持刀赶至剡湖街道紫艺阁茶楼将汪某打伤;同日14时许,张某因向嵊州市某宾馆老板谢某借钱不成,又持刀赶至某宾馆,砸坏总台显示器,并殴打宾馆工作人员;张某从某宾馆出来后,又持刀强行拦下楼某驾驶的出租车,将车上一名女乘客拉下车,以“不好好开车捅死你”相威胁,胁迫楼某开往嵊州经济开发区谢慕村、浦口街道棠头溪村,欲找朋友吴某借钱。为了不让出租车公司发现车内情况,张某还想砸掉车内摄像头,后楼某将摄像头遮住才罢休。后张某又将摄像头踢掉,将车前挡风玻璃踢破。返回行至嵊州经济开发区东郭村全化自然村时,张某又嫌楼某开车太慢,让其停车后持刀走向驾驶室欲自己驾驶出租车。楼某见状十分害怕,趁机逃离出租车。张某遂酒后无证驾驶该出租车超速行驶至绍兴市区欲找慕某的女友借钱,被民警截获。
7月13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作证、劫持汽车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近日,市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张某因劫持汽车获刑6年,又因妨害作证获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半。
案件解读——张某为何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劫持汽车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其与抢劫汽车型抢劫罪的差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被告人张某持刀强行劫持出租车,胁迫驾驶员按照自己意图行驶,在驾驶员逃离出租车后,又自己酒后无证超速驾驶该车,对不特定的车内外人员造成了严重威胁,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以劫持汽车罪对其定罪量刑,达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效果。张某大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罚单为证),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时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生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同时也根据重罪包容轻罪的原则,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