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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知识介绍之四(受贿类罪名解释)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1年09月14日09:13:41 

预防职务犯罪 共创廉洁社会

    一、 罪名

  我国刑法中目前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一款)、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第二款)等受贿类犯罪,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便利的权力范围、受贿犯罪发生的具体环节等各有不同且存在交织,并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互相配合实施的受贿共犯。

  二、 犯罪类型划分

  根据刑法第163条、第385条、第387条、第388条和第389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类型化地将贿赂犯罪归纳为直接受贿、在经济往来中的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四个层次。

  1. 直接受贿。这属于典型的受贿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163条第一款、第385条第一款和第387条第一款。直接受贿的典型性权钱交易关系表现为该种行为模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贿赂财物之间具有直观性的腐败交易。

  2. 在经济往来中的受贿。这属于商业受贿行为,是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极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刑法第163条第二款、第385条第二款和第387条第二款。在经济往来中受贿的罪质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利用商业优势与经济地位形成的控制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行贿人提供的贿赂财物进行腐败交易。

  3. 斡旋受贿。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间接受贿行为,刑法第388条第一款对此作了规定。斡旋受贿的罪质特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从而实现其个人为请托者谋取利益与贿赂财物之间的腐败交易。

  4. 利用影响力受贿。这属于影响力交易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质特征表现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等,利用个人影响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具有倾向性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依次为对价换取个人利益。

  三、受贿罪名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二是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行为上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附件:

  《刑法修正案(八)》后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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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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