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昨天《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做出了提高,死亡赔偿最高或可获636760元赔付。而在审议过程中,不少人大代表呼吁,将“死亡精神抚慰金”也纳入法规。
中小学生在校多种伤害事故赔偿金额提高,是《草案》的一大特色,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死亡伤害赔偿。《草案》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以2010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例:根据《草案》,2010年上海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为23200元,农村居民为10225元,以学生死亡时最大年龄为19岁计算,按照《条例》,学生死亡补助费最高为:城镇学生:23200×19=440800元;农村学生:10225×19=194275元。
按照《司法解释》,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183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3746元,以20年算,学生死亡赔偿金统一为:城镇学生:31838×20=636760元;农村学生:13746×20=274920元。
与《草案》相比,根据《司法解释》城镇学生和农村学生的死亡赔偿金至少分别提高195960元和80645元。城镇学生赔偿金额数明显高于农村学生。因此,《草案》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将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统一采用城镇居民的标准。
记者注意到,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不仅将相应赔偿标准提高,还增加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人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死亡赔偿金”等。
在昨天的审议中,不少人大代表认为仍有一项赔偿尚需入法:“学生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给父母造成的精神伤害,能否有精神抚慰金?”厉明代表认为,“死亡精神抚慰金”纳入条例中,有利于更好地完善赔偿范围。市人大科教文卫委主任委员孙运时建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建议在赔偿项目中增加‘精神抚慰金’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