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胆子大了点”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订于1993年,1994年正式实施,其后在2002年、2004年两次修改。该条例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体污染防治、奖励与处罚以及附则,共计5章44条。
其中在第四章中的奖励与处罚环节,第35条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其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的条例已明显无法满足社会以及公众的期望和需要”,南京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表示。不进则退,老法条的滞后,“难免造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难度高的现状”,多位受访专家表示,这就难免导致南京市水环境质量低下、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
2010年,南京市的水污防治条例作为人大2011年的立法工作正式进入议程,南京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该处花费了半年时间,起草了新的水污防治条例(修订稿),共计8章83条。
其中第69条【未通过环评擅自建设的处罚】中的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罚款上限上作出了“突进”,在第六条“【地方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等等。
“可以说,这次的胆子是大了点”,南京市环保局内部人士表示。
今起全市征集意见
进入2011年以来,南京市经信委、环保局会同该市有关区县政府对全市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低产出等“三高两低”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排出了全市第一批共173家“三高两低”整改企业名单,经南京市政府同意,在7月3日晚由南京市政府向媒体通报。
今天上午,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就《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10月10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联系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83216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