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政办〔2011〕155号
为加快推进今年廉租住房实施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嵊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中,申请人(家庭户主)须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含)以上;
(二)经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397元)三倍以内即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91元。
(三)住房条件。家庭无住房或按户计算已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3人(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保障户数、形式及对象
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在实施中政府将发现一户,保障一户,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保障形式进行保障。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不满55(不含)周岁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已满55(含)周岁或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军烈属、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视房源情况优先落实实物配租。
(三)租金减免:指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三、保障面积及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为5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面积计算16平方米。具体为:
如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50平方米-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如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6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现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级差补贴:低保(包括特困职工,下同)无房户,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下同)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低保有房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收入在低保标准三倍以内的无房户补贴每月每平方米7元;三倍以内有房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市区每户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甘霖、崇仁、长乐、三界、黄泽等五大集镇补贴标准为市区标准的80%,其它乡镇为市区标准的70%。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属城市低保家庭的保障对象,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标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的50%交纳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四)租金减免标准:现已租赁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属城市低保家庭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标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赁缴纳。
四、其他规定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与住房面积的核定、申请与核准程序、租赁及管理等均按照《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嵊政办〔2008〕91号)、《嵊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嵊政办〔2009〕17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申请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开始申请。
本实施方案由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