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黄某和裘某,一个是嵊州市北漳镇原党委书记,一个是书记的驾驶员。有人向黄某行贿给钱,便通过裘某的银行账号,两人分得赃款。10月10日,黄某和裘某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据悉,黄某的倒下,与该镇的一个虚构的项目有关。
2007年,上海的凌某和孙某等7人与嵊州市北漳镇原东兰村支部书记王某签订建房协议,约定可由凌某等人在原东兰村“长山”地方建造个人私房。2009年初,王某为乘凌某等造房之机在土地平整中挖砂谋取暴利,多次找到黄某商议建房之事。黄某认为,私人建房不允许,但可以用投资休闲旅游度假的名义。凌某等人便以孙某所在的上海江南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但江南公司考察后认为该投资不切实际,便取消投资意向。王某和凌某又多次找到黄某商议变通建房之事,王某还私下向黄某承诺,只要其挖砂赚钱,会通过他的驾驶员裘某给他好处。于是,黄某便与王某和凌某约定,冒用江南公司投资的名义,虚构招商引资项目,以工程建设为名行王某非法挖砂牟利、凌某建个人私房之实。黄某还指令两位分管副镇长协助办理林地、砂资源等相关手续审批。
2010年4月8日,王某按事先约定,将其送给黄某和裘某的好处费20万元存入裘某的银行账号,两人分赃各得10万元。黄某担心被查处,将其10万元交由裘某保管。之后,王某为“感谢”黄某,以及今后继续关照,还先后送给黄某共计2万元。
法院查明,2008年以来,黄某在担任北漳镇党委书记期间,单独和伙同裘某收受王某等人送的财物共计价值271000元,其中黄某实得158500元,裘某实得112500元。10月10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黄某7年,以受贿罪判处裘某6年。而王某因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