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今年5月,嵊州人钱女士前往邻居何先生家,叫女儿回家吃午饭,不料何先生养的三条狗突然冲出来,其中一条还咬住钱女士的大腿。钱女士挣脱后快速逃离,结果摔倒在附近的一条沟里,导致其脾脏破裂。
在医院里,钱女士做了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钱女士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事后,虽然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调解,但钱女士和何先生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钱女士遂将何先生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认为,钱女士在被狗咬后逃离时的摔伤,已经涵括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之内,因此对于摔伤的损失也应由动物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由何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芳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等为通常情形,但法律规定中所称“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不限于此。动物致害之所以成为一类特殊侵权类型,主要是因为动物具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不仅仅表现为前述情形,也包括因饲养动物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的其他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谨慎管束动物,若动物致他人损害,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予以赔偿。
从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看,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很明显。这种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受害人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失为直接因果关系,逃离时摔伤的损失为间接因果关系。
其次,受害人被狗咬伤后逃离时摔伤不能认定为是其过错。《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不过,我国法律对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中的抗辩事由即受害人过错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被侵权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受害人钱女士当时被三条狗包围,并被其中一条咬伤,作为自然的、本能的反应,她急忙挣脱逃离,但由于她所处的位置较特殊,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她摔入沟里,从而受伤。从这一连串环节看,作为一个普通人而言,受害人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处,如果将受害人的摔伤认定为其过错,从而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来源: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