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一辆价值不到2000元的电动车,依照法律规定未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不能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然而,陈某却因为盗窃一辆价值1800元的电动车而被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并获刑3年,这是为何?
陈某是贵州人,今年7月的一天,他伙同章某共4人在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红宝石美发店边的人行道上,窃取一辆黑色佳捷时电动车,结果被热心市民王师傅发现,王师傅立即报警,并跟踪陈某到嵊州市东南路一家木业商店门口,在陈某准备搭好电动车电源线时,王师傅想对陈实施抓捕。陈为抗拒抓捕,用电动车钥匙将王师傅戳伤。经鉴定,王师傅伤势未达到轻伤标准,而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参与盗窃电动车的同伙章某等3人被嵊州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来源: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