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只是违法,不知道会是犯罪”
近日,市民董某和张某由于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灶具,结果不仅被判刑,还被各处罚金20多万元。
市民董某和张某原来在一家灶具企业上过班,对灶具的生产过程、成本、销售渠道及利润等比较了解。2010年3月,为赚钱,两人就商量一起合伙生产灶具。
随后,董某和张某各出资2万元,租了房子,叫了小工,从宁波、永康等地买来配件,自己动手或叫小工装配灶具。灶具成形之后,为使产品畅销,他们又从别人手中买来一家比较有名的灶具企业的防伪注册商标,贴在自己装配的灶具上,然后将灶具包装后托运到安徽合肥进行销售。
到2010年11月底,两人销售的灶具已达1500多台,营业额达46万余元。这时,张某退出了合伙,而董某则继续生产。后来,董某又生产了300多台假冒灶具。随后,在一次检查中,两人非法生产灶具的行为被市质监局查获。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和张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面对这样的结果,董某后悔莫及,她说,其实除去成本,赚的钱是相当少的。刚开始时,以为这样做只是违法,即使被有关部门查到也只是罚钱而已,实在没想到这会是一种犯罪行为。
最后,董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张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两人被各处罚金20多万元。
记者感言:这样的擦边球打不得,因此,在做一些自己把握不准的事时,一定要查看一下法律,对照对照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莫到出了事情而后悔莫及。